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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转私严查!2月1日起,这样转账=违法!这样发工资=偷税!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明确:2月1日起,严惩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取现金,支票套现!财务人在工作中一定要小心了!
01
“两高”紧急通知!
“公转私”危险了!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就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出了解释。
划重点!主要内容如下:
一、3种情形,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第一种是虚构支付结算情形!
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2、第二种是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
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3、第三种是支票套现情形!
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除此之外,法规的第四项兜底项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
二、最低违法所得超5万,或非法经营所得额超过250万,就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最低违法所得超25万,或非法经营所得额超过1250万,则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罚款,对责任人定罪!
单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四、“公转私”介绍,可以看先前文章:国务院宣布!取消开户许可证,严查“公转私”!
五、实施时间:2019年2月1日!
02
央行通知了!
加强账户管理!
2月12日,在央行重磅发布的《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政策中,非常明确:加强银行账户资金管控,取消开户许可证!
2019年底前完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确保全国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工作稳妥实施:
政策重点内容
◆ 提醒各位:从2月开始,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管理将会更加严格了。尤其是那些还在用私人账户发工资的老板们,那些超过限额划款的银行账户,都要小心了!
还要提醒各位:个人5万以上交易、20万以上转账注意了,可能受大额可疑监控
2019年1月1日起,央行关于非银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的新规施行:
这个通知施行后意味着,个人账户的大额交易及流水异常将接受央行监控管理;这之中,不仅仅包括银行账户收支情况、网络银行收支记录,还将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非银支付机构的记录。
今后,我们个人使用支付宝或者微信购物消费达到5万块钱以上、转账金额达到20万以上,就有可能被列入大额可疑交易进行监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以下3种情况将列为重点对象:
①公对公单笔转账支付或者累计200万元以上;
②私对私或者私对公,单笔转账支付或者当日累计交易20万元以上;
③不管谁对谁,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
这一条主要针对的是企业,所以会计工作人员一定要注意!
最后,提醒各位老板、会计,一定要小心转账问题,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现在税局和银行信息同步,违规很容易被发现……想要节税应采取合法合规途径,而不是走私账逃税漏税,可以给大家一个案例参考。
真实案例分析
老板与控制公司资金频繁交易被税务调查
金税三期下,没有任何银行包庇任何企业,哪怕是自己的大客户,只要发现账户有可疑,必须上报税务,因为个人账户大额和可疑交易银行税务共享信息!
如果银行不报,税务迟早也会查到,那性质就不一样了,那么企业在银行的哪些交易行为容易被查呢?当然是一些避税行为了。
比如,目前有不少企业为了少缴税,就试图利用私人账户来“避税”。
在这里,我可以告诉这些企业,2019年的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一旦被稽查,补缴税款是小事,还要缴纳大量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03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
是如何规定的?
前面提到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与我们财务人息息相关。有财务要问了,什么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
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四、《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五、从近年查处的涉地下钱庄犯罪案件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主要是包括:
通过设立空壳公司,采取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对公账户非法转移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进行非法支付结算。
04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违者=罚款+判刑!
很多财务人心里可能在想,非法经营罪又是什么呢?会受到什么惩罚呢?下面就给大家简单说一下!
一、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罚?
对于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有自然人和单位之分:
1、自然人犯本罪的: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情节恃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05
财务人注意了!
一定要明白这7件事!
一句挣着卖白菜的钱,却操着卖白粉的心,说出了多少财务人员的心声!除了上面说的之外,作为财务人,还要明白以下7件事,珍爱自己的羽翼,让自己远离职业危险!
一、提醒各位财务人,一定重视自己的信用!
税务系统里法人、财务、股东的信息正在逐步和公安、工商、银行、劳动等部门联网,如果被列入“黑名单”,社保、医保、出入境、贷款等很多方面都会受到影响。
提醒各位会计人,一定要重视个人信用!会计人员信用状况已变为“会计人身份证”,一旦出现信用污点,你会发现以后换工作或者个人的生活都举步维艰。
二、杜绝假账,远离严重失信人员“黑名单”!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会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员“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拒绝去假账、偷税逃税企业,尽量去正规企业!
俗话说,常在河边走,没有不湿鞋!金税三期上线以来,企业做假账,偷税逃税已经无处遁形,一旦被大数据系统筛查出来,税务局会查近三年的所有税种,决不姑息!
对于财务人来说,为了那点微薄的工资赌上职业前途实在是划不来。
四、个人的证件不要随意外借!
有朋友想借“会计证”“身份证”用一下,到底要不要借?能不借就尽量不借!不是说没有人情味,可是如果一旦被牵连,后果十分严重!
现在已经是税收实名制,会计人的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人像信息都会被记录在案。企业合法经营还好,一旦有违法行为上了“黑名单”,连哭都来不及了!
五、会计证书不要随便挂靠,以免因小失大!
有的会计人觉得工资太低了,想通过证书挂靠额外增加一点收入。在这里要提醒各位一下:挂靠证书都是有风险的,而是国家不允许的!
如果你的注会证书挂靠了,事务所用你的资质做审计工作,签的是你的名字,你知道他们做的事合法还是不合法?
如果是违法的事,你能脱得了干系?为了这点小钱真的值得吗?准备挂靠的会计人要三思啊!
六、兼职会计一定要警惕风险!
兼职会计越来越火爆,但这里面蕴藏着巨大的风险!
多数兼职会计一天或几天便做一个月甚至几个月、一年的账,导致企业当期的生产经营情况无法准确、及时反映。
企业申报纳税时只能采取预缴或估算当期销售额和盈利情况,致使应缴税款难以及时足额申报入库。兼职会计通常仅依据企业老板提供的凭证做账,对企业的经营情况知之甚少,有的甚至按企业老板意图做假账,帮企业逃税!这风险能不大么?
七、会计离职后,要及时办理财务人员信息变更!
财务人要注意,在与前公司进行离职交接时,一定要确认自己是否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如果是,务必去税务局进行财务负责人变更,否则将影响到下一家单位的纳税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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